在被大公司選為合作夥伴的興奮之中 - 中小企業主必須記住,大公司首先要注意自己。商業人士應始終有勇氣和智慧使用法律來確保他們的利益得到妥善處理
我讀了谷歌支持的中國科技創業公司Mobvoi與中國智能手機巨頭小米的艱難故事。問題的關鍵在於新生初創公司如此興奮地與小米合作,他們在開始項目之前沒有費心去獲得合適的書面合同。
經過三個月的工作,其中涉及“聯合公關”以及將Mobvoi的語音識別技術整合到小米的智能電視中,小米終於發出了正式的協議,基本上迫使創業公司失去所有權利並提供三年免費服務。
作為一名曾與許多年輕創業公司合作過的律師,這個故事非常熟悉。
大品牌的錯覺
隨著大品牌可以提供的增長潛力,貨幣和公眾形象,小企業急於與他們合作,往往忽略旨在維護他們利益的非常基本的法律程序。他們經常認為這些組織值得信賴。我把這種現象稱為大品牌幻覺,對小玩家來說可能會變得很糟糕。
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非常渴望工作,他們忽略或盲目地簽署大品牌給他們的條款。他們往往懷有他們沒有權力談判條款的心態,所以為什麼還要費心去審查大品牌寫的合同呢?由於害怕失去交易,他們不敢也不會表達自己的條款。
不知道的是,總是製定法律來保護小傢伙,但是大公司在合同中堅持條款,這表明小公司已經“同意”放棄他們的保護。
我有幾個案例研究要分享,這應該說明協議的重要性。
案例A:違反專利
我的客戶是一家設計公司,受僱為Airline A設計完全傾斜的頭等艙座位。這是一個競爭航空公司Airline B也急於成為第一個推出這類品牌的航空公司。 - 新的市場席位。
現在Airline A要求我的客戶在繼續交易之前簽署幾項服務協議。協議中的一個條款對我來說很突出 - 它要求我的客戶向航空公司賠償其設計的原創性,並且他們的設計不違反任何其他人的知識產權(IPR)。
我告訴我的客戶,這個條款有兩個重要部分。第一個是圍繞設計的原創性,第二個是知識產權的賠償。雖然我的客戶可以保證並表示該設計確實是“原創”,但他們無法保證“原始”設計不會違反任何知識產權。應該是擁有豐富法律資源的航空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並檢查設計是否會違反其他人的知識產權。
我的客戶聽從了我的建議,儘管該航空公司的律師堅持認為其他服務提供商之前從未遇到過服務協議的問題,並且即使航空公司沒有更改條款也準備放棄交易。最後,航空公司心軟了。該條款已更改,我的客戶繼續進行工作。
座位推出後,有消息稱航空公司A被航空公司B起訴“違反專利權。”我的客戶打電話來感謝我的建議,這基本上使他們免於陷入兩家航空公司之間。
案例B:長時間和無限的配額
我代表的是當地一家小型的廢紙收集公司,這家公司已經發展壯大,一個半政府組織希望收購它們。
在審查過程中,我告誡客戶有關銷售協議中的條款,要求他們保證每年提供一定的收集數量以滿足更大的組織的生產需求。這種擔保的效果意味著我的客戶及其員工必須繼續工作並繼續工作,儘管他們出售公司。
在一系列特殊情況下,這個半政府組織邀請我的客戶去澳大利亞度過一個全額付費的假期和結合旅行,儘管我有人反對,但他們還是接受了這一假期。
回來後,我被告知他們將作為他們的律師解僱並與政府組織達成協議。
幾年後,我遇到了這位客戶的妻子,我隨便問他們退休後的情況以及他們正在做的新項目。當她告訴我他們仍在為同一個半政府組織工作時,我並不感到驚訝。正如預測的那樣,他們每年都要花很長時間製作收藏目標。
案例C:不公平條款
在最後一個案例研究中,我的客戶是一名總承包商,經常從半政府機構獲得合同,以確保政府擁有的建築物中的電氣配件和管道安全。
當他們贏得招標時,他們簽署這些機構簽發的標準合同。有一項續訂條款規定,在合同期限結束時和新任期之前,我的客戶應該更換建築物內的所有燈泡,無論是否需要更換。這可能是一種預防措施。
事實證明,客戶盲目簽署,直到續約時才意識到這一條款。半政府機構呼籲該條款,他們意識到改變建築物中每個燈泡的成本將高達100萬美元。
我參與了訴訟,我打算使用“不公平合同條款法”來說這條款因兩件事而不合理:(1)客戶沒有意識到這筆責任的大小與合同金額的關係,以及( 2)該條款不清楚更換燈泡的意圖是否具有預防性。
當政府機構知道這一論點後,該問題最終在新加坡調解中心私下解決,客戶通過支付相當低的結算費用來避免代價高昂的責任甚至更昂貴的審判。
創業公司的最後一句話
上述案例研究都表明,小企業應該記住使用土地法律並製定適當的合同,並為所有相關方提供可接受的條款和條件。如果在虛線上簽字之前有任何不妥之處或不明確之處,他們還應仔細閱讀任何法律協議並尋求澄清或建議。當涉及到這些行為時,疏忽會使業務和業務人員面臨風險。
記住,魔鬼總是在細節中。
本文於2017年5月10日首次在TechInAsia上發布。
點擊這裡查看原始文章。
作者:Van Goh,他是VanillaLaw LLC的常務董事
我讀了谷歌支持的中國科技創業公司Mobvoi與中國智能手機巨頭小米的艱難故事。問題的關鍵在於新生初創公司如此興奮地與小米合作,他們在開始項目之前沒有費心去獲得合適的書面合同。
經過三個月的工作,其中涉及“聯合公關”以及將Mobvoi的語音識別技術整合到小米的智能電視中,小米終於發出了正式的協議,基本上迫使創業公司失去所有權利並提供三年免費服務。
作為一名曾與許多年輕創業公司合作過的律師,這個故事非常熟悉。
大品牌的錯覺
隨著大品牌可以提供的增長潛力,貨幣和公眾形象,小企業急於與他們合作,往往忽略旨在維護他們利益的非常基本的法律程序。他們經常認為這些組織值得信賴。我把這種現象稱為大品牌幻覺,對小玩家來說可能會變得很糟糕。
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非常渴望工作,他們忽略或盲目地簽署大品牌給他們的條款。他們往往懷有他們沒有權力談判條款的心態,所以為什麼還要費心去審查大品牌寫的合同呢?由於害怕失去交易,他們不敢也不會表達自己的條款。
不知道的是,總是製定法律來保護小傢伙,但是大公司在合同中堅持條款,這表明小公司已經“同意”放棄他們的保護。
我有幾個案例研究要分享,這應該說明協議的重要性。
案例A:違反專利
我的客戶是一家設計公司,受僱為Airline A設計完全傾斜的頭等艙座位。這是一個競爭航空公司Airline B也急於成為第一個推出這類品牌的航空公司。 - 新的市場席位。
現在Airline A要求我的客戶在繼續交易之前簽署幾項服務協議。協議中的一個條款對我來說很突出 - 它要求我的客戶向航空公司賠償其設計的原創性,並且他們的設計不違反任何其他人的知識產權(IPR)。
我告訴我的客戶,這個條款有兩個重要部分。第一個是圍繞設計的原創性,第二個是知識產權的賠償。雖然我的客戶可以保證並表示該設計確實是“原創”,但他們無法保證“原始”設計不會違反任何知識產權。應該是擁有豐富法律資源的航空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並檢查設計是否會違反其他人的知識產權。
我的客戶聽從了我的建議,儘管該航空公司的律師堅持認為其他服務提供商之前從未遇到過服務協議的問題,並且即使航空公司沒有更改條款也準備放棄交易。最後,航空公司心軟了。該條款已更改,我的客戶繼續進行工作。
座位推出後,有消息稱航空公司A被航空公司B起訴“違反專利權。”我的客戶打電話來感謝我的建議,這基本上使他們免於陷入兩家航空公司之間。
案例B:長時間和無限的配額
我代表的是當地一家小型的廢紙收集公司,這家公司已經發展壯大,一個半政府組織希望收購它們。
在審查過程中,我告誡客戶有關銷售協議中的條款,要求他們保證每年提供一定的收集數量以滿足更大的組織的生產需求。這種擔保的效果意味著我的客戶及其員工必須繼續工作並繼續工作,儘管他們出售公司。
在一系列特殊情況下,這個半政府組織邀請我的客戶去澳大利亞度過一個全額付費的假期和結合旅行,儘管我有人反對,但他們還是接受了這一假期。
回來後,我被告知他們將作為他們的律師解僱並與政府組織達成協議。
幾年後,我遇到了這位客戶的妻子,我隨便問他們退休後的情況以及他們正在做的新項目。當她告訴我他們仍在為同一個半政府組織工作時,我並不感到驚訝。正如預測的那樣,他們每年都要花很長時間製作收藏目標。
案例C:不公平條款
在最後一個案例研究中,我的客戶是一名總承包商,經常從半政府機構獲得合同,以確保政府擁有的建築物中的電氣配件和管道安全。
當他們贏得招標時,他們簽署這些機構簽發的標準合同。有一項續訂條款規定,在合同期限結束時和新任期之前,我的客戶應該更換建築物內的所有燈泡,無論是否需要更換。這可能是一種預防措施。
事實證明,客戶盲目簽署,直到續約時才意識到這一條款。半政府機構呼籲該條款,他們意識到改變建築物中每個燈泡的成本將高達100萬美元。
我參與了訴訟,我打算使用“不公平合同條款法”來說這條款因兩件事而不合理:(1)客戶沒有意識到這筆責任的大小與合同金額的關係,以及( 2)該條款不清楚更換燈泡的意圖是否具有預防性。
當政府機構知道這一論點後,該問題最終在新加坡調解中心私下解決,客戶通過支付相當低的結算費用來避免代價高昂的責任甚至更昂貴的審判。
創業公司的最後一句話
上述案例研究都表明,小企業應該記住使用土地法律並製定適當的合同,並為所有相關方提供可接受的條款和條件。如果在虛線上簽字之前有任何不妥之處或不明確之處,他們還應仔細閱讀任何法律協議並尋求澄清或建議。當涉及到這些行為時,疏忽會使業務和業務人員面臨風險。
記住,魔鬼總是在細節中。
本文於2017年5月10日首次在TechInAsia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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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an Goh,他是VanillaLaw LLC的常務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