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5日 星期一

我們對明顯的人有什麼?

在新加坡生活的最美好的事情之一就是它是一個非常實用的地方。領導新加坡的政府通常偏向於做“務實”的事情,政府一直按照“做對而不是流行”的原則工作。

結果很好。新加坡可能與建立一個完善的社會接近。我們是有錢人,我們的“社會”問題往往圍繞著生活而變得越來越昂貴,而不是街頭騷亂和針對特定社區的暴力行為。

然而,新加坡政府在某個領域卻失敗了,即377A問題,該法案將成年男子之間的肛交定為刑事犯罪。在過去的十年中,每當出現377A話題時,新加坡通常務實,理性的政府便會急於適應不合邏輯和不合理的情況。我想到了Thio Li-Ann教授2007年在國會的演講,最終驚嘆於她在沒有任何理性思考的情況下發表長篇演講的能力(“我們必須拒絕同意的論點”,這是演講中的一句話,可能是您在討論有關性行為的法律時期望從博學的法學教授那裡得到的最後一句話),但她還是設法說服了一個充滿聰明的理性人的房間,她說了算。我們理性務實的政府決定提出一種折衷辦法,嘲笑法治的概念–保留法律,但承諾不積極不執行。

現在,當您要政府綁架到胡說八道的小販時,這已經夠糟糕了。但是,如果一個以原則論斷和務實著稱的胡說八道的小政府,情況就變得更糟。

最近發生了這種情況,當時檢察長的庭對法院就377A的合憲性提出的三項挑戰做出了回應。在法庭上聽到的挑戰是在前首席大法官,兩位前司法部長和一位前外交官出來表達意見的情況下提出的,這些人辯稱該法律不再與現代新加坡有關。應當指出的是,上述人員中沒有一個被稱為“反建制”人物。

挑戰的有趣之處在於,他們不僅在談論權利,還呼籲性方面的專門知識來討論什麼是同性戀。有趣的是,雙方專家都認為,性行為本質上是固有的,而且總的來說,您無法改變性慾-即您不能有一天成為同性戀,並且在接受“同性戀轉換”療法後不能醒來成為同性戀。

然而,儘管在法律上有健全的依據並提供證人證詞,但總檢察長(AGC)的審判庭還是決定兜售廢話。他們的觀點可以在以下網址閱讀:

https://www.todayonline.com/singapore/attorney-general-377a-challenges-constitutional-rights-do-not-include-sexual-freedom-or?fbclid=IwAR3jAPCw0_RG_l6DqbSVyELO7SyKEsINcfrNiAWSicT65Zd5ps

AGC似乎能夠提出的唯一合理的論據是,法院是違反法律的錯誤地點。除此之外,AGC提出的論點與Thio教授的論點沒有什麼不同。讓我們看看所做的論點:

“不平等的權利固有地與我們的憲法的主要宗旨相抵觸,那就是,更大的社區的利益高於個人的利益,”

AGC對於以某種方式允許兩名同意的成年人在臥室的隱私中做某事會以某種方式違背更大社區的權利和利益,AGC並沒有答案。

然後有人認為同性戀者可以控制他們的吸引力,因此該行為沒有歧視:

甚至“王先生的專家也承認,受到同性戀吸引力的人可以自願控制是否執行該行為。 “

AGC似乎已經忘記了這一點,就是我們不會對我們所感受到的每個吸引力都採取行動,但是我們不想因為我們所做的事情而被定罪。例如,我發現我辦公室周圍的許多年輕事物都非常吸引人,但我不會嘗試對每個人都進行突擊檢查。我只希望沒有與他們一起上床睡覺的人成為不犯罪的權利。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一樣能夠控制自己的衝動,因此沒有理由將他們與同意與他們一起上床的人上床定罪。
AGC提出的最荒謬的觀點是反對前首席大法官的觀點,即法律沒有任何目的,因為政府的政策是不執行該法律。

“第377A節完全有能力達到其目的,即通過其存在而發出某種道德信號,而不管其是否執行以及如何執行。”

我不確定AGC是否配備了非常有才華的律師或無法從事私人執業的律師。

當您不打算執行法律時,哪個理智的人會爭辯說法律可以達到目的? 然後就是“道德信號”的問題。這裡的問題不是什麼東西是道德的,而是它是否應該是犯罪的。 如果您採用AGC使用的邏輯,則必須將酗酒,賭博和通姦定為犯罪。 此後,大多數人都發現這些事情是有罪的(與同性戀者在臥室的隱私中發生性行為不同,事實證明這對更廣泛的社會有害),法律應“發出某種道德信號”。

成為一個公平務實的社會,我們繁榮了起來。 這應該全面適用,沒有理由為一個國家的國家機關以明智和務實的態度兜售不同時代的非理性和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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